安徽省采矿缴纳税费

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安徽省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2023年10月13日 安徽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实施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省局文件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2023年10月13日 安徽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实施办法 章 总则 条 为健全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规范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维护矿产资 关于安徽省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 (2020年7月31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为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根据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安徽省资源税具体适用

皖政办 [2024]6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矿山
摘要:建立完善财务、会计制度,如实编制财务年度会计报告,依法履行资源税、矿业权出让收益、矿业权占用费等税费缴纳义务。对无证无照经营、超核定能力生产、欠缴税费、 依据《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自然资规〔2019〕7号)和《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实施意见》(皖自然资规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进一步规范矿产
基 于矿山安全生产和矿业权设置合理性等要求,需要利用原有生产系统进一步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除外)的已设采矿权垂直投影范围深部或上部、周边、 摘要: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转发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建〔2017〕1586号)同 税屋网 皖财综 [2023]1079号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自然资源

安徽省矿产资源管理办法
采矿权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准予登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按照国务院《矿产资源开采管理办法》的规定,到登记管理机关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和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价款,办理登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4年6月27日 加强矿山全生命周期管理若干措施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矿产资源保护开发等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矿山全生命周期管理若干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的通知》(财综〔2023〕10号)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完善全省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规范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促进相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制定了《安徽省矿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安徽省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为进一步确保税法在我省顺利实施,我们制定了《安徽省资源税实施细则》,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请遵照执 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媒体税讯 【安徽日报】服务绿色
近日,安徽省税务局发布了《服务安徽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税费政策清单(2024版)》,以绿色低碳发展的15项重点任务为主线,分为降碳、减污、扩绿、增长四大板块,重新梳理了110条相关的税费优惠政策和政策适用时间点。 此次绿色税费政策清单支持 安徽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管理办法 《安徽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11月26日省人民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代省长 王三运 二 七年十二月六日 条为规范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 安徽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管理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最新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支持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发展,现将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含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下同)继续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政策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2年9月1日起,按照《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9号 为贯彻落实《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 (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发布,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自然人股东(以下简称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公告下: 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的通知》(财综〔2023〕10号)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完善全省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规范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促进相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制定了《安徽省矿业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采矿权抵押备案有关事项的补充公告》(皖国土资公告〔 2018 〕 6 号)、《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实施意见》(皖自然资规〔 2020 〕 5 号)同时废止。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进一步规范矿产

安徽省青阳县五溪冶金用白云岩矿(新增资源储量)采矿权
安徽省青阳县五溪冶金用白云岩矿(新增资源储量) 采矿权出让收益评估报告 摘 要 红晶石评报字 [2019]第093号 评估对象:安徽省青阳县五溪冶金用白云岩矿(新增资源储量)采矿权。 评估委托方:池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评估机构:北京红晶石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评估目的:安徽省青阳县 条 为了加强税费征管和服务保障,保护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创建一流营商环境,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税费征管协同、涉税涉 安徽省税费征管和服务保障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

税屋网 皖财综 [2023]1079号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自然资源
皖财综 [2023]1079号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实施办法》的通知 摘要: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转发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 第六条 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取标准探矿权采矿权价款以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确认的评估价格为依据,一次或分期缴纳;但探矿权价款缴纳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采矿权价款缴纳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年。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安徽省地质矿产勘查局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的通知》(财综〔2023〕10号)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完善全省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规范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促进相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制定了《安徽省矿业 关于建立采矿排水水资源税费三阶段征收新机制的思考 ①财政部、水利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组织技术力量,深入研究全国不同地区采矿全过程对水资源的影响与破坏,以及相应的补偿机制,尤其关注“一头一尾”的影响。 ②及时跟踪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地区采矿排水资源税征收 关于建立采矿排水水资源税费三阶段征收新机制的思考百度文库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印花税管理规程(试行)》实施
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特此公告。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2017年6月27日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管理规程(试行)》 实施办法 条 为进一步规范印花税管理,便利纳税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 低品位矿、尾矿相关资源税的优惠规定及废石的资源税问题 来源:云南百滇 作者:万伟华 人气: 时间:低品位矿、尾矿相关资源税的优惠规定及废石的资源税问题

皖政办 [2024]6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矿山
摘要:建立完善财务、会计制度,如实编制财务年度会计报告,依法履行资源税、矿业权出让收益、矿业权占用费等税费缴纳义务。对无证无照经营、超核定能力生产、欠缴税费、市场垄断等问题组织联合检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矿山全生命周期管理若干措施的通知 皖政办〔2024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 第319号 《安徽省税费征管和服务保障办法》已经2023年11月21日省人民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安徽省税费征管和服务保障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的通知》(财综〔2023〕10号)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完善全省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规范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促进相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制定了《安徽省矿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安徽省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为进一步确保税法在我省顺利实施,我们制定了《安徽省资源税实施细则》,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请遵照执 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媒体税讯 【安徽日报】服务绿色
近日,安徽省税务局发布了《服务安徽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税费政策清单(2024版)》,以绿色低碳发展的15项重点任务为主线,分为降碳、减污、扩绿、增长四大板块,重新梳理了110条相关的税费优惠政策和政策适用时间点。 此次绿色税费政策清单支持 《安徽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11月26日省人民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安徽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管理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最新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支持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发展,现将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含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下同)继续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政策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2年9月1日起,按照《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9号 为贯彻落实《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 (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发布,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自然人股东(以下简称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公告下: 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的通知》(财综〔2023〕10号)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完善全省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规范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促进相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制定了《安徽省矿业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采矿权抵押备案有关事项的补充公告》(皖国土资公告〔 2018 〕 6 号)、《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实施意见》(皖自然资规〔 2020 〕 5 号)同时废止。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进一步规范矿产

安徽省青阳县五溪冶金用白云岩矿(新增资源储量)采矿权
安徽省青阳县五溪冶金用白云岩矿(新增资源储量) 采矿权出让收益评估报告 摘 要 红晶石评报字 [2019]第093号 评估对象:安徽省青阳县五溪冶金用白云岩矿(新增资源储量)采矿权。 评估委托方:池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评估机构:北京红晶石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评估目的:安徽省青阳县